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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XX与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纪检组干部,住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1区X栋X室。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湖南民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住(略)。

被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永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略)。

委托代理人姚某,男,湖南永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略)。

原告徐XX与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钟建林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徐某某欠徐XX借款x元整,应予归还;

二、徐某某承诺上列第一条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于2010年1月20日之前履行完毕;

三、若徐某某未在2010年1月20日之前履行上述第一条确定的还款义务,则徐某某除须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外,还须以借款本金x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流动资金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双倍,支付从2010年1月21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

四、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徐某某自愿负担(已于2010年1月15日付清)

五、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月15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钟建林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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