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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毛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毛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毛某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

审判长谭方

人民陪审员李则云

人民陪审员苏麟

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张雪茹

附本案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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