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毛某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
审判长谭方
人民陪审员李则云
人民陪审员苏麟
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张雪茹
附本案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