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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经常居住地长沙市百盛天心华庭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宋某某负担。

审判长闫静

人民陪审员李某云

人民陪审员苏麟

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张雪茹

附本案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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