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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汤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汤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略)。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某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汤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汤某某负担。

审判长向湘菱

人民陪审员蔡某成

人民陪审员喻方芳

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陈思敏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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