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湖南省邮电培训中心,住所地长沙市东郊张公岭。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初,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湖南省邮电培训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湖南省邮电培训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湖南省邮电培训中心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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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李燕丽
人民陪审员蔡某成
人民陪审员崔文珊
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陈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