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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湖南省邮电培训中心劳动争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湖南省邮电培训中心,住所地长沙市东郊张公岭。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初,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湖南省邮电培训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湖南省邮电培训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湖南省邮电培训中心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李燕丽

人民陪审员蔡某成

人民陪审员崔文珊

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陈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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