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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卫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4月22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卫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卫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卫某某伙同袁新军(已判刑)、甄红旗、李广得(二人在逃)窜至西华县X乡大王农场中队院内盗走8个钢筋防盗窗和100扇铝合金窗户,经鉴定共计价值5266元。案发后8个钢筋防盗窗已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卫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X的陈述,证人袁XX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退赃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某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卫某某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卫某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已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22日起至2010年2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相君

二00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高雷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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