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a,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a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顾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3日起,被告人顾a在本市闵行区X镇X路X号二楼C-X号无证开设“A电玩城”,分别委托、雇佣顾b、李a(均已被判刑)经营管理该游戏机房,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
2010年4月15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当场抓获顾b、李a及4名参赌人员,并缴获游戏机共18台、电路板1块、赌资人民币239元、备用金现金人民币1,960元等物。经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审核,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禁止在营业性游戏机房内使用。
2010年9月7日,被告人顾a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a、唐a、施a、刘a、卫a、王a、许a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同案犯顾b、李a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a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顾a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a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顾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贝冬梅
书记员顾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