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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邓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九龙工贸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略)。

原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中医药大学教师,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

本院于2009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邓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钟建林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彭玉霖、李长松参加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刘某某欠陈某某、邓某某借款本息共计x元,应予归还;

二、刘某某承诺上列第一条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于2010年5月31日之前履行完毕;

三、案件受理费3107元,公告送达费350元,合计3457元,刘某某自愿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再其他无任何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4月19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钟建林

人民陪审员彭玉霖

人民陪审员李长松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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