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陈某甲、李某某与被告陈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陈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09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甲、李某某与被告陈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雅军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熊忠玉、苏年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陈某乙自愿从2010年6月起每月向陈某甲、李某某支付赡养费400元;

二、陈某甲、李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双方其它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陈某乙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雅军

人民陪审员熊忠玉

人民陪审员苏年

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童姜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