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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被告龙某甲人格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彭某某,女,1969年12月日出生,汉族,长沙开维喜阀门有限公司主管会计,住(略)。

被告龙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龙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李某某因与被告龙某甲发生人格权纠纷,于200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代理审判员谭方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苏麟、李某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张雪茹担任庭审记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龙某甲自愿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李某某人身损害赔偿金等共计x元;龙某甲的给付义务由其法定代理人龙某乙、郭某某承担;

二、李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413元,减半收取206.5元,李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0年4月7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谭方

人民陪审员苏麟

人民陪审员李某云

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张雪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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