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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银峰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南京银峰合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某某。

申请人南京银峰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3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南京银峰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洛阳银行票号为GA/x,收款人为洛阳金鼎物资有限公司,账号:x,票面金额为x元整,申请人为南京银峰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出票行为洛阳银行的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银峰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丽君

陪审员:李艳红

陪审员:王小丽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郭宇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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