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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舞阳县马村乡政府、舞阳县马村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债权债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舞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孟俊民,舞阳县孟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舞阳县X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马村乡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该乡乡长。

被告舞阳县X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

负责人张某乙,该中心主任。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舞阳县X乡政府、舞阳县X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债权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保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孟俊民,被告舞阳县X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村乡政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自2002年至2007年期间,被告马村乡政府下属马村乡计生办在原告经营的酒店里多次就餐,共欠原告餐费6000余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1000元之后就以各种理由不再给付,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5450元及利息。

被告舞阳县X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辩称,本被告由于工作原因在原告经营的金龙酒店里就餐欠款5450元属实,因为本被告是马村乡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该笔欠款不能判给本被告偿还。

被告舞阳县X乡人民政府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舞阳县X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即原马村乡计生办在2002年-2007年间,由于工作原因多次在原告经营的金龙酒店里就餐,共欠原告餐费合计6450元,2008年2月3日经原告催要,由马村乡计生办给付了原告餐费1000元,下欠5450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被告原马村乡计生办在原告经营的酒店里就餐欠原告餐费5450元,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应予偿还。因马村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系被告马村乡政府内设的一个职能部门,不能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该欠款应由被告马村乡政府负责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舞阳县X乡人民政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某欠款5450元。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舞阳县X乡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保中

二0一0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国良(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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