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告和被告于2007年5月1日经人介绍认识,父母包办登记结婚。婚后两个月双方同去广州打工,打工期间原告有病,被告却啥都不干,原告洗衣服晒干后被告以一个人过惯了为由只收自己的。两年来,被告未给过原告钱,原告没花过被告一分钱,原告怀孕,被告却不愿意送原告回来,在原告生孩子时,再三通知被告,被告才勉强从广州回来,因原告月子里动手术,被告就没有问原告一声疼,孩子有病,被告毫不关心,孩子和原告一年来一直居住在娘家。原、被告结婚两年多来,没有夫妻感情,被告和女儿没有父女情,双方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特诉至法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至女儿十八周岁止,房屋、家俱双方各分一半。
被告孟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5月16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初双方同去广东打工,打工期间,双方因夫妻间琐事经常生气。被告因怀孕于2008年从广东回到娘家居住,临产时回被告家分娩,被告从广东回来,2008年7月27日双方生一女儿孟某珂,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女儿满月后原告即带女儿回到娘家居住至今,2009年5月份被告外出,现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仓促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生气,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09年5月被告外出后,现下落不明,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原、被告婚生女孟某珂的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组织质证,本案不做处理,双方今后可就上述问题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保中
审判员蔡某
人民陪审员郭长福
二0一0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李晓光(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