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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于湖南省茶陵县,身份证号码:x,汉族,中专文化,家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17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于湖南省茶陵县,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0月15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王某某,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谭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生于湖南省茶陵县,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13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监视居住。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茶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智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被告人刘某某、谭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1日,被害人郭件来因怀疑前妻谭某与周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两人离婚,遂打电话责问周某某,两人在通话时发生争执。当晚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打电话约郭件来到顺天宾馆商谈此事,同时被告人周某某又约见陈强,陈强带了被告人刘某某、谭某某赶到顺天宾馆,周某某要求陈强帮忙吓唬吓唬郭件来,当晚郭件来没有赴约。次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又约郭件来到犀城宾馆218房(陈强、刘某某、谭某某租住房)商谈此事,随后郭件来来到犀城广场与周某某见面,周某某将郭件来带至犀城宾馆218房,此时陈强因有事出去了,周某某首先动手打了郭件来两耳光,随后刘某某抓住郭件来顶在墙上用膝盖顶郭件来的腹部、谭某某用肘部顶郭件来的胸部,对郭件来实施殴打,致使郭件来左肋骨骨折、脾脏破裂,经鉴定,郭件来的伤情为重伤,且构成七级伤残。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已经赔偿了被害人郭件来的医药费等损失共计x元,被害人郭件来表示对三被告人予以谅解,建议本院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于2009年10月1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谭某某于2010年3月3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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