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泰信鞋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龚某某,男,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陈某甲,男,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莆田市正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某乙,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及(2008)城民初字第870、1328、X号民事调解书,于2009年12月18日,依法委托福建华兴拍卖行拍卖被执行人莆田市正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位于莆田市城厢区X镇X村的土地、房屋、围墙等建筑物(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证号码为x)。2010年1月14日,竞买人莆田市兰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x-2)以人民币x元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莆田市正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位于莆田市城厢区X镇X村的土地、房屋、围墙等建筑物(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证号码为x)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莆田市兰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莆田市兰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许国珍
执行员卓晶亮
执行员陈某贤
二0一0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郑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