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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阴市人民检察院刑诉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华阴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家住(略)。2008年6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华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08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2009年10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华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0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华阴市看守所。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以阴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14日,被告人杨某盗窃华阴市太华办南寨村段某某诊所现金4000元,赃款用于购买大烟、上网等挥霍;2009年10月12日,被告人杨某在华阴市太华办城关村杜某租住的房内,盗走一台组装台式电脑,价值2791元;同日,被告人杨某还在华阴市利达实业总公司办公室盗走现金1200元及5张超市卡共计900元。公诉机关提供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照片、受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支持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之行为构成盗窃罪,要求依法惩处。同时认为,被告人杨某盗窃系为吸食毒品,在一年内三次入室盗窃,又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在归案后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

被告人杨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希望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一)2009年9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窜至华阴市太华办南寨村段某某诊所,从一办公桌抽屉内窃取现金人民币4000元。赃款全部挥霍。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段某某报案材料和陈述,证明2009年9月14日下午6点左右,东宫村的杨某到他诊所的隔壁会计室,从办公桌抽屉盗走现金人民币4000元。杨某走后他才发现被盗的。

(2)杨某供述,证明2009年9月中旬一天下午,杨某走到南寨村X巷道中间的诊所,因旁边的房子无人,他进去后,硬拉开一办公桌的抽屉,偷走里边的4000元现金。偷的钱买大烟、吃饭、上网花了。

(3)现场指认照片,证明被告人指认盗窃诊所现场情况。

被告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2009年10月12日8时许,被告人杨某窜至华阴市利达实业总公司办公室,盗走现金人民币1200元及5张超市购物卡。赃款全部挥霍。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4)王某某报案材料和陈述,证明2009年10月12日早上8时许,发现公司办公室桌子抽屉被撬,现金1200元和5张超市购物卡共900元被盗。东宫村的杨某前段一直在公司招待所住着,在发现公司被盗的前一个小时离开。

(5)杨某供述,证明2009年10月初的一天,当时他就在利达公司招待所住着,早上醒来烟瘾犯了,走到楼梯口看见楼梯口第一间房子门上贴着招生办公室,心想里边可能有钱,就撞开房门,拉开桌子抽屉,拿走现金1200元、超市购物卡5张。现金抽大烟、吃饭、上网挥霍了,超市卡买烟抽了。

(6)现场指认照片,证明杨某指认盗窃利达公司办公室现场情况。

被告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三)2009年10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窜至华阴市太华办城关村,从杜某租住的房内盗走一台组装台式电脑,后将电脑以900元抵押给李某。经华阴市物价部门鉴定,该电脑价值2791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7)杜某报案材料和陈述,证明2009年10月12日18时许出门,过了约一个多小时回来,发现五月份刚买的一台三星组装台式电脑被盗,当时花3000元买的。她是租住华阴市太华办城关村的民房。出门时在门口碰到过一个身高一米七左右的小伙,很可疑。

(8)杨某供述,证明2009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天刚黑,他从现代商城走到城关村巷道,发现一家人家的大门开着,里边没人,就进去上到二楼,拧开一个单间房门,偷走了里边一台黑色电脑。电脑抵押给李某,李某给了他200元毒品、700元现金。钱都吃饭用了。

(9)辨认笔录,证明杨某辨认出买他偷来的电脑和给他卖大烟的李某及郭某的过程。

(10)华阴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电脑价值2791元。

(11)现场指认照片,证明杨某指认城关村盗窃现场情况。

(12)购买收据,证明杜某2009年5月20日从望岳电脑科技购买组装机一台,价格3000元。

被告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还提供以下证据证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已经当庭质证认可:

(13)破案经过,证明2009年9月14日,华阴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110报称,南寨村X组段某某诊所被盗4000余元,东宫村的杨某有作案嫌疑;10月12日,又有利达实业总公司办公室被盗1200元现金及超市购物卡,杨某有作案嫌疑;城关村X村民住宅电脑被盗。10月18日,城关派出所巡逻时将嫌疑人杨某抓获,杨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4)户籍证明信,证明杨某出生于1987年4月1日,身份证号为x。住太华办东宫村X组,居民家庭户口。

(15)(2008)阴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杨某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26日被华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16)释放通知书,证明杨某于2008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

(17)城关派出所证明,证明涉及的嫌疑人郭某、李某经多次查找未果。

以上证据因被告人无异议,且来源合法,能够互相印证案件事实,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被抓获后能够如实坦白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旭华

审判员李少鹏

审判员王晓民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严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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