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受贿,2009年11月18日经西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受贿罪,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芳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初至2006年底,被告人郭某某利用担任XX高速公路第六标段桥梁专业监理工程师职务之便,先后两次非法收受施工方河南XX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所送现金3万元,为该公司XX高速公路第六标段工程验收方面提供帮助。被告人郭某某于立案前向XX市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并退出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XX、孙XX证言,XX市东方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一份、河南省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证明二份、被告人郭某某工程师资格证明、西华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情况说明及罚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某自动投案,案发前将赃款退出,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郭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水成
审判员刘红梅
审判员李相君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高雷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