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丰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略)金城镇X村农民,住(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6年4月17日被羁押,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沈某某,北京市中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6年4月,被告人杨某某在其背包内放置手枪1把、枪弹7发,经鉴定对人体有杀伤力。2006年4月17日,该枪在本市丰台区X路广逸龙亭洗浴中心被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何某某、胡某某、罗某、王某某、高某证言,北京市公安局枪支弹药鉴定书,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六里桥派出所辨认笔录,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六里桥派出所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17日起至2007年10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某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郑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