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孙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6月2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4日6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无证驾驶未经登记的两轮摩托车自北向南行至省道249线332公里+900米处,与步行的杨××相撞,致使杨××当场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邓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孙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一×、曹××证实,有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法医鉴定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还有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等证据,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吻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又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亦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陈惠君

二○一○年七月九日

(兼)书记 ≡健艏琅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