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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亚天实业有限公司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郑州市福康有限公司保证贷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亚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博大B座X号。

法定代表人吉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国防,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永坤,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和众综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焦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职工。

原审被告郑州市福康(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河南亚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天实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银行)及原审被告郑州市福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康公司)保证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3)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亚天实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国防、魏永坤,郑州银行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福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1998年1月6日,亚天实业公司与郑州市商业银行商品大世界支行签订了一份《保证贷款合同》,合同主要约定:郑州市商业银行贷款给亚天实业公司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期限自1998年1月6日至7月6日,利息为月息10.08%。合同还约定亚天实业公司不按期偿还借款,郑州市商业银行可按银行规定加收逾期利息和罚息。合同签订后,郑州市商业银行依约将100万元贷给亚天实业公司,但借款到期后,亚天实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截至2001年5月17日累计仅偿还郑州市商业银行借款51.4万元,余款48.6万元贷款本金、利息x.2元及罚息(截至2001年7月31日)未偿还。在诉讼过程中,郑州市商业银行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决亚天实业公司偿还借款本金x.19元及利息x.49元(利息计算至2003年9月30日)。另外,亚天实业公司在本案诉讼中陆续偿还了郑州市商业银行部分借款,尚欠本金x.19元及利息x.49元(利息计算至2003年9月30日)。(二)郑州市商业银行商品大世界支行现已更名为郑州市商业银行。

原审法院认为:郑州市商业银行与亚天实业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亚天实业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偿还所欠借款及利息。福康公司作为借款的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河南亚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x.19元及利息x.49元(利息计算至2003年9月30日)。(二)被告郑州市福康(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x元,由被告河南亚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亚天实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亚天实业公司在向郑州市商业银行借款时,已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了10万元利息,依据法律规定,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亚天实业公司实际借款数额为90万元。(二)2000年6月9日亚天实业公司用陈保庆的存单偿还了10万元,已不欠郑州市商业银行贷款。请求二审查明事实,公正判决。郑州市商业银行答辩称:(一)借款金额是依据合同约定的金额贷款,亚天实业公司称预先扣除10万元,无事实依据。(二)二审中亚天实业公司提供的陈保庆的存单还贷一事,不属于新证据,已过举证期限,且亚天实业公司不是存单的权利人,无处分权。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外,另查明:(一)1999年4月23日,合行专案组干警从河南亚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吉某某处提取到合行上街支行的壹拾万元活期存单壹张(定单号x,户名陈保庆,到期日,账号x),吉某某自愿为此活期存单款额抵付亚天实业有限公司于96年1月6日从合行纬三路X路分理处的贷款(已到期)。(二)郑州市商业银行计划资金部于2000年6月9日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关于河南亚天实业有限公司所交陈保庆在我行上街支行存单用于还贷一事,经查实,存单在上街支行收到定单后予以扣划,情况属实(定单号为x,账号x)。综上所述,亚天实业公司所贷郑州市商业银行的款项,已清偿完毕。(三)2009年9月11日,郑州市商业银行更名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双方所签订的保证贷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亚天实业公司提供陈保庆的存单,以偿付其借款,郑州银行已收取存单并承诺扣划,足以证明亚天实业公司所欠部分本金及利息已经清偿。亚天实业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郑州银行所诉亚天实业公司尚欠其部分本金及利息,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3)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河南亚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福康(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x元,由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岳修文

审判员崔凤茹

审判员刘富江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禹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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