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白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白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某某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三家换亲,并于1984年元月举行婚礼,婚后感情一直不和,经常吵架,没有共同语言,夫妻勉强生活了十几年后,就分居生活已有11年之久。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张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3年腊月典礼结婚。婚后经常吵架,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婚后生有两子。长子张万周,现25岁;次子张万林,现年22岁;均已独立生活。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举证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84年典礼结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构成事实婚姻。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架,没有共同语言,原、被告分居时间较长,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长子张万周、次子张万林均已独立生活,其可自主选择随父或母生活。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党保红

审判员李海东

代理审判员王德周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梁国栋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