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4月6日被取保候审。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2月上旬的一天傍晚,被告人杨某某在林州市X路口以500元现金的价格,从一个男子手中购买了一辆洪都牌x电动车。经查,该电动车系2009年11月15日在林州市清华苑附近超市门口被盗赃车。经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8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侯X、刘XX的陈述、户籍证明、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核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悔罪,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文根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