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未出庭)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王某某,男,32岁,汉族。(缺席)
被告孙某某,女,30岁系王某某之妻。(缺席)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元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孙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2009年夏,王某某以急用钱为由借我现金2000元,借钱时承诺三天还钱,几个月过去了,不见王某某有还款表示,于是我打电话向王某某催要借款,被告推脱不还。2009年12月29日我要求王某某给我打欠条,于是王某某补写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现金2000元整,2010年元月4日归还,王某某,2009年.12.29”。现在又超过还款期限,王某某丝毫没有还款之意,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欠款2000元。
被告王某某缺席无答辩。
被告孙某某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因被告王某某急用钱向原告李某某借现金2000元,后经原告李某某多次讨要,被告推脱不还。2009年12月29日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王某某给其打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现金2000元整,2010年元月4日归还,王某某,2009年.12.29”。该笔欠款到期后,王某某仍未偿还。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处理。
庭审中,原告代理人称,被告王某某借原告李某某钱时,被告孙某某不在场,也不知道该笔借款。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某借原告李某某现金2000元,有被告王某某给原告李某某书写的欠款条据为证,此笔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李某某请求被告王某某偿还该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该笔借款被告孙某某并不知情,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王某某借款的用途,故无法让孙某某承担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2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担。被告负担部分暂由原告预交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王某某退还原告李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丽丽
审判员刘某萍
代理审判员张潇
二Ο一Ο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朱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