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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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09)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行贿罪、贪污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某某,男,出生于(略)。因涉嫌行贿于2009年3月19日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3月28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辩护人肖某乙,周口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行贿罪、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晓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某及其辩护人肖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06年11月,被告人武某某在担任(略)残联理事长期间,和(略)教体局局长张锡胤(另案处理)商量,二人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国家规定,用(略)教体局募捐的助残捐款,购买武某某家推销的481个语音地图,2006年底,

武某某及其爱人赵X为感谢张锡胤对其推销语音地图的帮助,给张锡胤送8万元人民币,武某某非法谋利14万元。

(二)2006年12月,被告人武某某在担任(略)残联理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自行决定,并自己开具发票签字报销,将自家经营的25个进价为280元的语音地图,以每个816元的价格出卖给本单位,从中获利x元。庭审中,公诉机关将获利金额变更为8400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构成行贿罪。被告人武某某在担任(略)残联理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令本单位购买自家经营的电子语音地图,从中获利84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武某某属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行贿罪不持异议,但对指控的贪污罪有异议。武某某辩称,自己没有获利一万多元,只营利了几千元。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武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应认定,其理由如下:一、武某某主观上并不是为了达到贪污的目的而指使家属专门去低价购买电子语音地图后再高价卖给本单位的,其家属将语音地图卖给武某某的单位是一种经营行为。二、该地图国家没有一个统一的价格,不能将获取的利润直接作为武某某的贪污数额予以定罪处罚。三、贪污罪的犯罪数额是定罪的标准,本案武某某贪污的款数是多少,不能以其儿子武X的证言认定,因其是一份无旁证的孤证。因此,武某某构不成贪污罪,只能以行贿罪对其判处,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赃款已全部退出,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行贿罪

2006年11月份,被告人武某某在担任(略)残联理事长期间,和(略)教体局局长张锡胤(另案处理)商量,二人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国家规定,用本应上交(略)残联的(略)教体局募捐的助残捐款,以(略)教育局的名义为该县县直各学校购买武某某家推销的481个语音地图,该批语音地图实际进价每个280元,武某某以每个800元的价格卖给(略)教育局,由(略)教育局将x元货款直接交给武某某的妻子赵秀兰。2006年底,武某某及其爱人赵X为感谢张锡胤对其推销语音地图帮助,给张锡胤送8万元人民币,武某某非法谋利14万余元。另查明,为了应付(略)检察院的检查,武某某安排其子武X去深圳与销售商补签一份该语音地图进价每个800元的虚假合同。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武某某侦查节段供述,证人赵X、武X、张锡胤、陈X、赵XX等人证言,书证①虚假合同一份。②中国邮政储蓄所提供的以陈X名字开户的8万元存款及清户凭证一份。③赵XX分两笔取x元助残款的取款凭证及赵X分两笔存x元助残款的存款凭条两份。④罚没款票据,证明受贿人张锡胤已将8万元赃款退出。⑤收条、领条等,证明(略)各个学校从(略)残联处领取语音地图的事实。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被告人武某某犯行贿罪定案的依据,本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二)贪污罪

2006年12月份,被告人武某某在担任(略)残联理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自行决定,并自己开具发票签字报销,将自家经营的25个进价为280元的语音地图,以每个816元的价格出卖给本单位,作为残联感谢募捐单位的赠送礼品,该批语音地图除去成本价武某某从中获利84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武某某侦查节段供述:2006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县有关单位和各界对残疾人事业帮助很大,根据省募捐管理办法规定,对捐赠者可赠送纪念品,有人反映语音地图挺时尚,再说我们家卖的有这种地图,所以想把纪念品定为地图,同时我们家也可以赚点钱,之后我和会计梁X、办公室主任高X商量了一下,他俩觉着合适,我就让家里人把地图送到了残联。可能卖了25个,816元卖的,进价280元,具体事宜是我老婆赵X经手办的,共付给我家x元,现金付的,残联把货款交给我儿媳黄X了。发票也是她给残联的,我签字入的帐,发票是生产语音地图的公司给我们寄来的空白的,发票上的字和金额是我填的,这批卖给残联的地图我家赚了x元。我的行为违反财务制度,不符合有关规定,我把赚的钱交给组织。

2、证人证言

(1)赵X(武某某妻子)09年3月31日证言:

证明卖地图给残联的情况同武某某供述基本一致,发票是自己让黄X拿给残联的,货款黄X从残联拿回后也交给自己了。

(2)梁X09年3月15日证言:

证实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武某某把我和高X叫到办公室,说根据规定,可以给募捐好的单位适当奖励,买点纪念品给他们,并说语音地图就不错。因为他是理事长,我俩也没说什么,就同意了。他给我安排说让黄X去经办此事。后来黄X拿来地图后自己保管发放,她把武某某签过字的发票交给我,我按数字给了她x元现金,并让黄X在发票背后签了,之后把这情况对武某某汇报了。募捐款应该用在残疾人事业上。

(3)高X09年3月17日证言:

证实残联买地图的情况同梁X证言基本一致。但具体买多少,多少价格就不清楚了。

(4)黄X09年3月15日证言:

证实卖给残联的地图是自己招呼着送去并保管发放的,但谁给残联联系的不知道,交给残联的发票是婆婆赵X给我的,钱从会计那领回来后自己交给婆婆了。同赵X、梁X所说基本一致。

(5)武x年7月27日补查材料一份,证明该批语音地图除去成本费,从中获利8400元

(6)高X、张X、李X等人证言,主要证明借钱给武某某家的情况。

3、书证

(1)武某某的主体身份证明。

(2)(略)残联、深圳市方中天语音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等单位提供的相关书证。

(3)川汇区价格认证中心证明,证实由于周口及周围没有经营电子地图的,无法确认该产品的市场价,对该产品价格不予认定。

(4)罚没款票据,证明武某某已将非法所得退出。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被告人武某某犯贪污罪的定案依据。本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川汇区检察院指控该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该部分赃款已全部追回上交,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武某某身为(略)残联理事长,对自家销售语音地图一事本该采取回避的态度,但其为了谋取私利,主动为本单位联系业务,利用自身职务之便,将自家低价购进的语音地图高价卖给本单位,其主观上有谋取利益将公共财产占为己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自己开票、自己签字、自己报销等具体行为。虽然该语音地图物价部门未评估,但不影响该罪名基本事实、基本证据的成立,故川汇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贪污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从中获利8400元,不足1万元,案发后积极退赃,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信。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不构成贪污罪的辩护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被告人武某某属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审判长关海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张晖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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