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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诉徐某建设工程合同借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钟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申请人徐某,男,成年。

申请人钟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徐某有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于201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某在新县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的标的款33万予以冻结,本院以(2010)新民保字第X号裁定书对该款进行冻结,现该案已调解结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诉讼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钟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徐某在新县法院执行局执行的标的款33万元的冻结。

审判长甘忠良

审判员付军

审判员陶森林

二0一0年八月十日

代书记员吴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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