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钟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申请人徐某,男,成年。
申请人钟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徐某有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于201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某在新县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的标的款33万予以冻结,本院以(2010)新民保字第X号裁定书对该款进行冻结,现该案已调解结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诉讼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钟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徐某在新县法院执行局执行的标的款33万元的冻结。
审判长甘忠良
审判员付军
审判员陶森林
二0一0年八月十日
代书记员吴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