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徐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略),现住(略)。
本院于2010年8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某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3月1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谢某某。婚初,夫妻感情尚好。但近年来,双方常为脾气性格不合及家庭琐事等矛盾不断,致夫妻感情失睦。据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儿子谢某某随被告徐某佩共同生活,被告谢某某自2010年9月起每月给付儿子谢某某生活费人民币500元(给付方式:每半年的第一个月给付一次),并承担儿子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的一半,至其18周岁时止;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8月5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某明
书记员陈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