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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诉沈某某、李某某分家析产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沈某某,女,住(略)。

委托代理人瞿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某,男,住(略)。

被告李某某,女,住(略)。

原告沈某某诉被告沈某某、李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益美芳独任审判,于2010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瞿某某、李某、被告沈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某某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生育一女即原告沈某某。1990年,原、被告及被告沈某某之母徐某某(于2009年8月死亡)共同申请在本市浦东新区X村某号西侧建造二上二下房屋(批准占地面积47平方米,实际建造占地面积79.14平方米)。两被告原有房屋一上一下及一披(合计占地面积64平方米),后拆除一披建造上述二上二下房屋。2005年上述房屋的产权均登记在被告沈某某名下。现原、被告为分割上述房屋产生纠纷,故原告起诉,要求上述西首底层一间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其余房屋归两被告共同所有。

被告沈某某、李某某共同辩称,原告所述情况属实,原、被告老房于1975年建造,无申请报告,但2005年上述房屋均经审核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两被告之女。1990年,原、被告及被告沈某某母亲徐某某共同申请在本市浦东新区X村某号西侧建造二上二下房屋(批准占地面积47平方米,实际建造占地面积79.14平方米,拆除老房一间,占地面积36平方米)。两被告另有房屋一上一下(占地面积33平方米,于1975年建造)。2005年上述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224.28平方米)均登记在被告沈某某名下,现原、被告为分割上述房屋产生纠纷,故原告起诉,诉请如前。

另查明,徐某某与丈夫沈某某(于1998年12月死亡)共生育六个子女,依次为沈某某、沈某某、沈某某、沈某某、沈某某、沈某某。审理中沈某某、沈某某、沈某某、沈某某、沈某某均表示放弃系争房屋中的继承份额。

上述事实,有社员建房用地申请表、房地产权证、户籍资料、村民委员会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系争房屋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建造,并取得了相应的房屋产权证,系合法建筑。原告作为系争房屋的共同申请建房人员之一,应属该房屋的共同共有人。现原告要求分割该房屋,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原、被告对房屋的具体分割意见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略)二层三上三下房屋中的西首底层一间房屋产权归原告沈某某所有,其余房屋产权归被告沈某某、李某某共同共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23元,减半收取2,011.50元,由原告沈某某承担223元,被告沈某某、李某某共同承担1,78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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