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印刷有限公司
被告昆山某酒店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某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被告昆山某酒店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某印刷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x元,该款被告应于2010年7月30日前支付。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28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14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7月15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梁元
书记员管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