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马某丁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

被告丁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09年12月19日10时00分,在本市X路、真北路,被告驾驶牌照号为沪x小客车和案外人宋培华骑燃气助动车发生事故,原告系案外人车辆上乘客,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全责。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丁某应于2010年8月2日一次性赔偿原告马某医疗费人民币x.40元、营养费人民币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6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20元、护理费人民币2700元、误工费人民币5600元、车辆修理费人民币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鉴定费人民币2100元、交通费人民币514元、衣物损失费人民币200元,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x.60元,扣除被告丁某已支付原告马某人民币x.40元,被告丁某应实际支付原告马某人民币x.20元(已履行);

二、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丁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8月2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石智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