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
被告丁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09年12月19日10时00分,在本市X路、真北路,被告驾驶牌照号为沪x小客车和案外人宋培华骑燃气助动车发生事故,原告系案外人车辆上乘客,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全责。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丁某应于2010年8月2日一次性赔偿原告马某医疗费人民币x.40元、营养费人民币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6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20元、护理费人民币2700元、误工费人民币5600元、车辆修理费人民币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鉴定费人民币2100元、交通费人民币514元、衣物损失费人民币200元,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x.60元,扣除被告丁某已支付原告马某人民币x.40元,被告丁某应实际支付原告马某人民币x.20元(已履行);
二、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丁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8月2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石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