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某
被告吴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5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邹某。婚后因感情不合,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邹某与被告吴某自愿离婚;双方所生之女邹某随被告吴某共同生活,原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300元,至18周岁止;
二、双方无财产纠葛;
三、离婚后,原、被告住房各自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