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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袁某

被告李某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本案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

一、自2010年8月起双方所生之子李某变更随原告袁某共同生活;

二、被告李某自2010年9月起每月给付李某抚育费人民币300元,至李某18周岁止。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袁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菊兰

书记员张旭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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