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
原告吴某
被告上海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原告周某、原告吴某与被告上海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斌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周某、原告吴某与被告上海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因原告周某、原告吴某在承包经营中发生困难,被告上海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愿意减免管理费x元。
二、被告上海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8月20日之前支付原告周某、原告吴某款项(含押金)共计人民币x元,其中原告周某可得x元,原告吴某x元。
三、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52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26元,由原告周某承担。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8月10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斌
书记员唐凯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