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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马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

被告马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马某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护理费、财产损失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马某自愿承担。(已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向颖

书记员刘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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