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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汤某汤某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

被告汤某

被告汤某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汤某、汤某同意原告李某居住回上海市X路X弄X号。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3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梁斌

书记员陈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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