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被告汤某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汤某、汤某同意原告李某居住回上海市X路X弄X号。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3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梁斌
书记员陈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