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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诉龚某某占有物返还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汪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龚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4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奇

书记员赵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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