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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耿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浚县人民法院

原告耿某某(又名耿某琴),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耿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96年12月12日结婚,婚后生育一男一女两个孩子,女儿李佩佳,X年X月X日出生,男孩李佩斌,X年X月X日出生。由于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较好的夫妻感情,且被告对家庭极不负责,在日常生活中对我们母子的生活不管不问,为了生活,我及家人对被告的不良行为进行多次劝说,被告不但不听还时常与我大吵大闹,曾经有一次我的父母去劝说被告,被告竟用凳子将我父亲打伤,被告的这些行为使我彻底丧失了与其继续生活的信心,现我与被告已分居一年有余,我与被告已没有夫妻感情可言。为此,请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我抚养,男孩由被告抚养。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

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3、浚县X镇X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耿某某与耿某琴系同一人;

被告刘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

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客观真实,合法有效,本院对其效力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耿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经人介绍于1996年12月12日结婚,婚后生育一男一女两个孩子,女儿李佩佳,X年X月X日出生,男孩李佩斌,X年X月X日出生,两个孩子现均随原告生活。近年来,原被告不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称目前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原告自愿抚养两个孩子。本案经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原告耿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经人介绍于1996年12月12日结婚,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又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与巩固,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故本院对原告离婚之请求予以准许。庭审中,原告自愿抚养两个孩子,且暂不用被告支付抚养费,本院予以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耿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李佩佳,男孩李佩斌,暂由原告抚养,待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耿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桑文宇

审判员郭芳

审判员靳志民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姚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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