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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2月25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0年7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育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过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8月28日20时10分,被告人过某某驾驶豫x号三轮车沿新郑市梅八线由北向南行驶时,与×××由北向南驾驶的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被告人过某某驾车逃逸。2009年12月25日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过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过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过某某对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28日20时10分,被告人过某某驾驶豫x号农用三轮车沿新郑市梅八线沙张村X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被害人×××由北向南驾驶的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过某某故意驾车逃逸,该事故造成两车损坏,被害人×××受伤,2007年9月13日郑州华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豫华信司鉴所(2007)临鉴字第X号鉴定书,被害人×××目前的伤情程度属于重伤,2008年1月6日被害人×××死亡。2009年12月25日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新公交认字〔2007〕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过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09年12月25日,被告人过某某到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事故中队投案。

另查,被告人过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x元,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过某某供述,2007年8月28日晚上,他驾驶豫x号三轮车沿梅八线由北向南行驶,到新郑市X村北边时,他对面过某一辆大货车,到他车旁时猛的甩了他一下,他赶紧向右打方向,车拐到距西侧路边有一米远的距离时,他发现前方有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自行车,由于他对面货车车灯太亮,他没有看见前面有人,他来不及采取措施,他车左前角就撞住自行车后部了,他玻璃烂了,他又向南行驶了几十米后,把车停了一下,就继续驾车往南跑了。

2、证人刘××证实,他父亲×××2007年8月28日晚上,骑自行车在沙张村北头被车撞住,当时车逃跑了。

3、交通事故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交通事故的现场情况。

4、司法鉴定书证实2007年9月13日×××损伤程度属于重伤。

5、尸体检验报告证实×××系颅脑脊髓损伤植物状态合并全身衰竭死亡。

6、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过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7、协议书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过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8、遗体火化证明及八千派出所证明,证实×××遗体火化及户籍注销情况。

9、到案经过、侦破报告证实被告人过某某系投案自首。

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过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交通肇事罪后逃逸,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过某某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

被告人过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过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被告人过某某宣告缓刑。

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某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吴云锋

人民陪审员王艳敏

人民陪审员沈亚琼

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刘小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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