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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20岁。2009年12月28日因涉嫌盗窃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回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1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顺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6月19日凌晨,在本市金博网吧当网管的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将被害人王XX停放在金博网吧内的洛神牌东风款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52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马某某供述;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且系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8日起至2010年8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付素芹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朱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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