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赖某某。
被告周某。
本院于2010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赖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钟建林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赖某某与周某自愿离婚;
二、赖某某和周某共同确认双方在过去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生育子女;
三、双方均确认对方对于离婚没有原则性的过错;
四、双方确认,赖某某于婚前以自己的名义购买蟠龙欣苑小区X栋X-X号房屋一套,周某亦曾在出资方面有过贡献;在此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公积金及日常收入共同负担该房屋的银行按揭还贷;现男方自愿放弃对该房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但赖某某必须将周某名下的公积金绑定手续解除,并将已从周某名下公积金账号转账还贷的公积金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返还给周某;
四、双方确认除房产按揭以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如一方有对外债务,则自己负责;
五、案件受理费100元,赖某某自愿负担;
六、各人衣物等个人生活、工作用品归各自所有;
七、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7月14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钟建林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