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20岁。2010年6月10日因涉嫌盗窃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回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6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顺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1月6日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到开封市X乡X村董XX家,趁董XX不备,从董XX的电脑桌抽屉内盗窃一枚黄某戒指、两个黄某耳钉,后销赃得款人民币900元。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56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孙某某供述;被害人董XX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张XX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0日起至2010年9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付素芹
二O一O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朱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