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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男,44岁。2010年4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回族分局行政拘留,同年5月8日转刑事拘留,5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顺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姜某及辩护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29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姜某在开封市城市经典小区看到欠其二十元钱未还的被害人洪xx骑一电动三轮车经过,遂追赶洪。洪发现后加速驶离。被告人姜某追上后先推晃三轮车,在洪未停车的情况下,又拉拽电动车车把和洪的胳膊,致使行驶中的电动三轮车翻倒将洪砸伤。经鉴定,洪xx所受损伤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陈述;监控录像;法医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之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害人洪xx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经调解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请求依法给予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9日至2010年7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合兴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朱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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