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关于被告人黄某乙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程某某,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乙及其辩护人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7日晚23时许,被告人黄某乙与王东阳及两名男子(均另案处理)窜至南阳市茅岗屯X号住户苏某某家,因故双方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某,被告人黄某乙与王东阳等人将苏某某的躯干部及面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苏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证人赵某某、胡某某、辛某某的证言;鉴定结论及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伏法,请求从轻处理。

被告人黄某乙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乙是在醉酒冲动之下,作为从犯参加犯罪,且犯罪行为尚不严重,事后悔罪态度良好,表示认罪伏法,又系初犯,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7日晚23时许,王东阳因琐事与茅岗屯X号住户发生矛盾,邀约被告人黄某乙及另两名男子到茅岗屯X号,在该院内与房东苏某某发生争执后引起厮打。厮打过程某黄某乙上前对苏某某面部打了一拳后,王东阳及另两名男子用刀将苏某某扎伤,后四人逃窜。经法医鉴定苏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

另查明,2009年11月15日被告人黄某乙与被害人苏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黄某乙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苏某某三万元,并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黄某乙的供述;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证人赵xx、胡xx、辛xx的证言;鉴定结论;调解协议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苏某某轻伤,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某乙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某乙在审理过程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邢莉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杨志玲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