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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开封银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银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X路北段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某某,男。

刘某某因与开封银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岭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4日诉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银岭公司逾期交房违约金及逾期办理权属证书违约金。该院于2010年5月7日作出(2010)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银岭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银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李莎莎

审判员杨开兰

代理审判员孙玲玲

二O一O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方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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