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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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侯某某、牛某某滥用职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0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至今。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0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至今。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牛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牛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10月19日洛阳佳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洛宁县X镇X村委达成联合开发位于洛宁县城永宁大道南侧、延寿河东侧的王某村集体土地1.9405公顷意向,建设商品房小区(福邸佳苑又名延某小区)。2006年3月违法动工,2007年8月洛阳佳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洛宁县房屋管理所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事项,时任洛宁县房屋管理所所长的被告人侯某某明知福邸佳苑小区没有办理土地手续,违反《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授意被告人牛某某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致使该小区X套住房得以顺利销售,而业主无法办理房产证,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以下证据:被告人侯某某、牛某某供述、证人刘xx、何xx、李xx、刘x、廉xx、朱xx证言、身份、职务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洛宁县国土资源局证明、处罚决定、洛阳佳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证明,通过以上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某某、牛某某作为国家行政关工作人员明知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侯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侯某某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滥用职权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该小区销售的188套住房,并不全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后销售的,业主无法办理房产证,只是暂时的,现在各种土地手续已经齐全,正在办理土地使用证过程中,同时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第一次被检察机关询问时是证人身份,通过该次笔录可知被告人主动交待了犯罪事实,当时并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应认定被告人的行为系自首,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对被告人侯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牛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自己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证时向领导侯某某汇报了缺少土地使用证,而领导交代为其办理,自己才违规为其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被告人牛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定性及主要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在办理福邸佳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过程中认真履行了自己的职责,是在诸多原因下才导致牛某某的犯罪,洛阳佳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造成的恶劣影响并不是房产证办不下来,而是因为延期交房。

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19日洛阳佳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洛宁县X镇X村委达成联合开发位于洛宁县城永宁大道南侧、延寿河东侧的王某村集体土地1.9405公顷意向,建设商品房小区(福邸佳苑又名延某小区)。洛宁县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于2006年3月9日下文宁办(2006)X号把此工程作为领导分包重点项目,要求2006年4月开工,2007年6月竣工。2006年3、4月份该小区开始违法动工,2007年8月洛阳佳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洛宁县房屋管理所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事项,时任洛宁县房屋管理所所长的被告人侯某某明知福邸佳苑小区没有办理土地手续,仍然违反《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授意洛宁县房屋管理所监察大队队长被告人牛某某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告人牛某某在明知该小区没有土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仍于2007年8月24日为该小区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致使该小区X套住房得以顺利销售,业主无法办理房产证,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侯某某庭审中和侦查期间供述,证实福邸佳苑是洛宁县的一个重点工程,该项目是先开工后办理各种手续,期间回族镇副镇长刘xx找到自己说县里承诺为这个项目办理各种手续,让自己办理预售许可证,自己在知道该小区没有土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让其找主管的牛某某,牛某某随后给他们办理预售登记的事实。

2、被告人牛某某供述,证实福邸佳苑房屋预售许可证办理的具体情况是王某村的支书刘xx找到侯某某局长,侯某长把自己叫去说福邸佳苑小区的人来办理预售许可证,让其看看材料,发现缺少土地使用证,向侯某某汇报了福邸佳苑材料缺少土地使用证这个情况,侯某长说这项目是县里重点工程,可以办理预售许可证,后自己为该小区办理了预售许可证的事实。

3、证人刘xx证言,证实自己找房管所侯某某所长办理福邸佳苑小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侯某有没有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土地证,自己说没有土地证,后经协商,侯某长同意交代给房管所一个姓牛某办理,自己把钱交了,隔了几天姓牛某通知领证,后来姓牛某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办理各楼栋房屋预售许可证分证的事实。

4、证人李xx证言,证实福邸佳苑项目一期办证申请时资料中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事实。

5、证人刘x证言,证实办理福邸家园小区预售证时是自己等人将情况汇报给队长牛某某,由牛某某给所长侯某某汇报,同意后由我们填证,到所长处盖章发证。福邸佳苑办理预售许可证时,没有土地证,但收取有评估费的事实。

6、证人廉xx证言,证实自己2007年代管档案工作,当时自己刚到单位,没有领导也就是侯某某的交代自己是不会发放文书等东西的事实。

7、证人朱xx证言,证实自己在档案室保管的空白工本都是没有盖过公章的,不保管盖过公章的空白工本。各部门到自己处领取空白工本后如果要盖章可到所办公室加盖公章。06——07年期间该不在房产管理所工作的事实。

8、证人何xx证言,证实福邸佳苑小区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共开发X栋住宅楼X套房屋,规划总面积x多平方米,188套房屋都已订购完毕,福邸佳苑小区的业主因为办不成房产证等手续,多次到省市上访,在洛宁县造成了恶劣影响的事实。

9、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实福邸佳苑小区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证时未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洛宁县房地产管理所于2007年8月24日为位于洛宁县城永宁大道南侧与延寿大道交汇处(福邸佳苑小区)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

10、洛宁县国土资源局证明及处罚决定,证实福邸佳苑小区未缴纳土地出让金以及该块地为二级土地的事实。

11、河南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文件豫政土(2009)X号,证实王某村X.9405公顷集体耕地作为洛宁县2008年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

12、二被告人职务及户籍证明,证实侯某某1994年任洛宁县建设局副局长职务,2001年起分管房地产管理所,并负责该所工作;牛某某2001年任洛宁县房地产管理所监察大队队长职务,2003年任房管所所长助理;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案发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牛某某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明知福邸佳苑小区没有土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仅因该工程是县里的重点工程,就为其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致使该小区住房顺利销售,业主无法办理房产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侯某某在第一次被检察机关询问时并未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故被告人侯某某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侯某某的行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不成立,不予支持。该辩护人认为该小区销售的188套住房,并不全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后销售的,业主无法办理房产证只是暂时的,此辩解与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被告人牛某某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在办理福邸佳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过程中认真履行了自己的职责,洛阳佳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造成的恶劣影响并不是由于不能办理房产证,而是由于延期交房造成的辩护意见与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牛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董兵

人民陪审员李某民

人民陪审员郭翁志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阮依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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