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汉博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X路X号汉博大厦一楼东。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郑州市汉博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郑州市汉博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郑州市汉博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市汉博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贵斌
审判员刘红军
审判员刘静
二0一0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韩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