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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汉博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汉博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X路X号汉博大厦一楼东。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郑州市汉博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郑州市汉博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郑州市汉博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市汉博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贵斌

审判员刘红军

审判员刘静

二0一0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韩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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