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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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17日晚六时许,被告人曹某某窜至民权县X路南段“贵人香”商务酒店旁,将李发忠的一辆红色“杰工”牌电动三轮车偷走,价值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李发忠的陈述、证人赵某某、杨某某的证言、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某因盗窃二次被处罚,仍不思悔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2日起至2010年11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徐怀钦

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王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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