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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又名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陈某某留到民权县X路北段居民朱荣芝家中盗窃现金1200元。

2009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留到民权县X镇X路西段袁跃华卖化肥的门市部,盗窃现金500元。

2010年5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民权县康乐园网吧,盗窃网吧老板马宏道现金120元,被当场抓获。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焦某某、时某某证言,失主朱荣芝、袁跃华、马宏道陈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某双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佟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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