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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7日被郑州市X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曰17日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永军、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7日8时许,暂住在上街区X村X号楼X单元X楼西户孙xx家的被告人袁某某趁被害人孙xx不备之际,盗窃被害人放置在家中客厅电视柜里的千足金手镯(重20.82克,价值6246元)一只和铂金x项链(重7.25克,价值3480元)一条,共价值9726元。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害人孙xx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被盗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赃物藏匿地点指认及赃物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达人民币9726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赃物已追回且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根据被告人袁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7日起至2011年12月6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朱艺枝

审判员禹红岩

人民陪审员郝文军

二0一0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袁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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