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0年3月29日作出(2010)涧刑公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杨某某以该起盗窃不是其作的案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0)涧刑公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苏晓明
审判员牛晓萍
代审判员孔海建
二0一0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刘凤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