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东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仵某,男,20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陕西省渭南市,高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仵某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仵某于2006年2月23日22时许,在位于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丁X号楼西侧平房的“广林阁茶楼”,趁经理何某某办公室内无人之机,窃得何某苹果牌x型笔记本电脑1台和诺基亚牌6600型手机1部。经鉴定物品共价值人民币9980元。被告人仵某于2006年2月24日0时许在北京西站因形迹可疑被北京铁路公安处北京西站公安段民警盘问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赃物已全部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和平里派出所及北京铁路公安处北京西站公安段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证人郎某某证言,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北京市东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仵某的供述及其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仵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仵某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盗窃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仵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2月24日起至2007年8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刘彩霞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崔永明